司法实务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涉及到创作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冲突及协调问题,是名誉权侵权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内容的违法性
即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揭露他人的隐私,致其名誉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2.主观恶意
即有侮辱诽谤或揭露他人隐私的故意;
3.作品的公开性
即作品已向除作者以外的第三人公开;
4.名誉受损的客观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