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评估中的评估时点,即对哪一时点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对于认缴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的时间点既不是公司设立时,也不是出资期限届满时,一般应当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缴纳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股东在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前,非货币财产的贬值、毁损等风险应由股东承担,只有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后,风险转而由公司承担。
以非货币财产评估结果参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价额,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高于章程所定价额或者与章程所定价额相当,应认定出资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股东出资不实。如果章程对出资人出资价额未作约定的,依注册资本总额与出资比例确定,如果没有确定出资比例的,各出资人按均等份额确定。如前所述,非货币财产出资正确的评估时点系出资实际缴纳之时,因此,是否出资不实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缴纳时的作价评估结果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