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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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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1:01:14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新新公司是否应向添财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案涉《员工手册》虽规定“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但添财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新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添财的劳动合同所致,而根据查明的事实,新新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添财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其应向添财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新新公司所提即便发放2020年的年度奖金也应按照1665.04元标准发放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添财于2019年9月9日入职新新公司公司,当日双方签订至2022年9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添财岗位是北京某酒店前厅部高级值班经理,其每月工资6500元(税前)。北京某酒店为新新公司对外宣传品牌。2020年12月11日,新新公司与添财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仲裁机构裁决,新新公司属违法解除与添财的劳动合同,为此新新公司向添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现添财称,新新公司在2019年按其月工资的四倍向其支付年终奖金,故新新公司仍应按此标准向其支付2020年年终奖26000元。对此主张新新公司表示不同意,提出根据新新公司的《员工手册》第6.14条规定,酒店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将会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当年度的奖金发放方案将以酒店的公布内容为准。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作为奖金计算的参考。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另外,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的奖金。正常退休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本年度奖金。奖金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具体情况请向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咨询。因添财已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添财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新新公司承认在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

  添财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新新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金月工资4倍26000元(6500元*4)该仲裁委经审理,于2021年4月2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28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添财的仲裁请求。添财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添财的诉讼请求,添财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新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年终奖金2600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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