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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谁能继承?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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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3:42:46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摘要: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已出售的住房称房改房。公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很多公房都以出售的形式归个人所有,但也有一些没有明确产权人的公房在承租人过世后,仍然引发了许多家庭的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王女士的父亲承租了房管局直管公房,王女士一家一直与父母居住在此案涉房屋内。王女士的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忠不幸去世。不久王女士的母亲也因病去世了。而后,王女士以其父亲的名义与当地住建局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继续承租案涉房屋。王女士至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已持续且足额缴纳了案涉房屋的租金。后王女士承租的公租房被当地纳入征收范围内,王女士的兄弟姐妹认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为其父亲,并非王女士,王女士无权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王女士的兄弟姐妹要求共同分配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遂引发诉讼。

  法院审查查明:王女士作为与原承租人在案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在王女士父亲及母亲均去世后,有权依法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案涉房屋。王女士虽然是以其父亲的名义与住建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王女士父亲及母亲早已去世,因此,他们不再具有承租主体的资格。王女士已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与住建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持续且足额缴纳了案涉房屋的租金,显然已依法继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王女士及家人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至今,且名下并无其他住房,因此,王女士已经成为了案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女士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他任何人无权要求分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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