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红绿色盲患者是不能申请驾驶证但是,你知道吗?精神疾病患者也同样无法申请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不得获得和持有有效驾驶证,申请人在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报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具体规定如下: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得获得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规定申请人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报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规定初次申请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如实申报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精神病患者驾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特点是心理功能失调,认知、行为和情感等发生障碍,易产生幻觉、妄想,患者本身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异常行为。而当他们驾驶机动车,这些不稳定因素就成为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患者驾车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