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中,经常能看到审案人员对嫌疑人严刑逼供,拿到一纸口供之后就签字画押对其定罪了。这种事在现实的案件侦查过程中会出现吗?口供真的那么有用吗?我们所说的“口供”,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一种刑事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刑事诉讼活动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证据,刑事侦查的每个环节也都是围绕着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开展的。其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质上是对各种证据形式证明效力大小的确认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只能靠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件,通过复杂的主观思维活动来实现。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当然不能例外,关于口供的证据效力,普遍流行的观点是肯定其证明效力最强,同时又指出其具有较大的虚伪性。目前,关于口供的证明效力,要根据不同的类型来进行判断: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2、经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综上,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