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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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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0:25:52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石某(男)与周某(女)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石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石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周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与周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