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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虚假考勤骗工资24万,被判职务侵占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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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17:09:20

陈良洲

陈良洲 律师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左某于2005年开始在被害单位广东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职文员。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左某发现公司的管理漏洞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他人到某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或者不上交离职员工的离职手续材料,找人代打考勤卡制造上班的假象等方式来骗取某某公司发放的工资,合计骗得240648.8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左某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8年7月13日安排被告人右某、关某和刘某、蔡某2、何某(均另案处理)入职某某公司,并将上述五人的上班考勤卡交给该公司的郭某、麦某(均另案处理)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取某某公司发放的工资。右某骗得工资64656.48元、关某骗得工资64386.97元、刘某骗得工资35211.05元、蔡某2骗得工资16620.27元、何某骗得工资10799.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右某、关某的家属已退还121386.97元给被害单位,刘某的家属已退还11000元给被害单位,但均未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2.陈某2于2017年8月入职某某公司,于2018年4月离职。被告人左某在拿到陈某2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并将陈某2的上班考勤卡交给该公司的郭某、麦某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得某某公司继续发放的工资共23957.79元。

  3.孔某、于某均于2017年2月14日入职某某公司,并于当天离职。被告人左某在拿到孔某、于某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且伪造该二人委托其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现金工资事项的委托书,从而骗取某某公司给该二人发放的工资共25016.78元。

  综上,左某共骗取被害单位某某公司240648.83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左某、右某、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左某、右某、关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右某、关某犯职务侵占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右某、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右某、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右某、关某的家属已退还人民币121386.97元给被害单位,刘某的家属已退还11000元给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左某、右某、关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另退赃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关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在第3宗盗窃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蔡某1的谅解,

  【最后判决】

  被告人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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