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江苏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四川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陶某等人勾结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判定理赔的方式,造成Z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后又收取代理商 50%理赔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陶某等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判定套取理赔款,犯罪收益的出处及计算依据均来源于理赔款,属于侵占Z公司的合法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陶某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是陶某等作为供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代理商们谋取非法利益,在代理商收到理赔款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系Z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某品牌轮胎售后理赔服务过程中,以虚假判定理赔的方式,将代理商无质量问题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Z公司对相关代理商作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事后获取虚假理赔的代理商将违法所得同陶某等进行分赃。共同侵占Z公司的合法财产。代理商转账给陶某等人的钱款系Z企业的财产,转账属于共犯之间的分赃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商业回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付的财物是他人的财物,而并非本案中Z公司自身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明显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物。陶某等明显利用了其身为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实际上是公司授权给员工的处理一定范围内事务的权利。基于这种授权,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一种信任与被信任关系。从这个角度看,职务侵占行为客观上属于背弃承诺。主观方面,陶某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陶某等应将不符合理赔标准的轮胎作出真实的判定,而非通过虚假判定的方式侵占属于Z公司的合法财产,显而易见,他们的行为侵犯了 Z公司的财产利益。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并非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