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如果需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7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财产线索应当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财产线索。
如果提供的财产线索模糊,将会导致法院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时候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因为没有明确的可执行财产将会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
当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实较为稳妥的办法不是立刻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应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对该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待财产被保全后,再向法院恢复执行,这样操作的好处是可以保证后续的强制执行能够顺利执行到财产。
如果直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那么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提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无法顺利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