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借条可以不用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并且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使得该文书具有了类似于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力。
然而,并非所有借条都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借条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根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借条上有明确的数额、明确的还款日期等内容,债权人可以选择先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无异议也不主动履行,那么支付令就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但如果债务人有异议,支付令将作废,此时仍需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总结来说,只有在借据经过公证且债务人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起诉。其他情况下,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来获得执行依据。因此,在借款时,如果双方同意并希望简化未来的执行程序,可以考虑对借条进行公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