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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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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6:17:04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对电动三轮车开展交强险业务,电动三轮车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如果要求电动三轮车一方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会明显加重该方责任,造成利益失衡。因此对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直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规则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应当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依据的是相关行政法规,其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不能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