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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关于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间问题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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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6:17:40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不少行政相对人想当然地认为诉讼期间就是起诉期限,以致被加处罚款。其实,起诉期限和诉讼期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超过法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再受理。而诉讼期间是指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审理、裁判结案的期间。结合案情,行政处罚决定中交代的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期间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间。

  关于诉讼期间为何不计算加处罚款数额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其法理在于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应当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和尊重。行政行为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第一种是行政审查即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期间即审查期间,并不影响行政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稳定,法律规定诉讼不停止执行。这里不停止的是原行政行为的执行,而非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性质是执行罚,故诉讼期间应当中止执行。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本案中,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时,科技公司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故不存在诉讼期间,也就当然没有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加处罚款数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