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丈夫)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何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长时间未维修保养,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胎压等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没有驾照,驾照已过有效期,准驾车型与出借车辆车型不符等。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使用人已饮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