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人们习惯通过“朋友圈”吐槽自己对某件事、某个人的不满,以此发泄个人情绪。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一是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
包括: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二是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三是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四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切莫贪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同时,在受到侵害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