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中,付款方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款项,若是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持票人如何进行权益救济呢?接收票据后,还能否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呢?
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可持票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追索权,另一种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债权请求权。以上两种请求权竞合,同时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持票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合同债权即消灭”等内容的,就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