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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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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29:5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1.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需注意,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2.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3.对“无偿搭乘人”减轻赔偿责任。本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4.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