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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借条,双方各自承担的举证责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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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11:40

蒲剑秋

蒲剑秋 律师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故当产生借款情形时,一定签订正规借条,如未及时签订须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护资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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