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呢?
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其运行应当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至二十五条列举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法定情形,但并未包含本案中高某所提出的以双方系夫妻关系、债务人将财产转至配偶账户中的情形,故对本案中高某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提出析产诉讼等方式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