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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的财产出质,质押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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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5:23:27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用有价值的财产权,办理质押登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实现质押权。

  在出质人以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出质的,该质押是否有效,涉及到质权人对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抵押的财产是要经过登记的,而动产质押的财产一般是无需登记的,因此,债权人往往无法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的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出质人以借用他人的财产出质的,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由于财产所有人基于对相对人的信赖,自愿将其动产或者出租、或者出借、或者修理、或者保管,由相对人占有该动产,出质人将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出质的,因此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质权人的“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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