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4月初,赵某无证驾驶小车,舒某、刘某搭乘,在公路上行进时,把行人陈某当场撞死,并逃离现场。当晚,赵某把李某叫至酒店,称自己无证开车撞死了人,很可能被判刑,如果李某可以顶替自己去自首的话,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称自己会重金回报他。最后,李某答应顶替赵某自首。
次日上午,赵某、舒某和刘某去交警大队报案,称交通肇事系李某所为。4月末,李某被抓,但其因为害怕承担罪责,向公安机关说出了实情。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舒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舒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理由是舒某、刘某明知赵某是犯罪嫌疑人,但却为了使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由李某作假证明,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舒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理由是舒某、刘某明知赵某是犯罪嫌疑人,但却向公安机关提供伪证,其目的是企图干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让真正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主客观要件。
关于其构成伪证罪的观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舒某、刘某作为案件的目击证人,明知道赵某是犯罪嫌疑人,但却报假案,谎称他人为肇事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