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单位停车场内被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881浏览

2023-09-18 11:51:10

王静

王静 律师

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韩某是某运输公司的员工,2023年4月份韩某在单位停车场内检查自己要驾驶的车辆时,被同事赵某驾驶倒车过程中的车辆撞倒并碾压,导致韩某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韩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在运输公司的配合下,韩某找到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经同运输公司核实,该单位停车场仅用于停放公司所有车辆,并不对外开放。故保险公司认为,韩某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均为运输公司的车辆,且碰撞地点是单位院内并非公共道路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要求具有开放性,也就是允许公众通行。本案中,韩某的事故发生在车队停车场内,该停车场不对外开放,不能满足法律要求的开放性、公众性,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是保险公司交强险是否应该赔偿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所以根据该规定交强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在本案中,韩某事故虽然发生在停车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