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2002年,张某夫妻以其女儿张小某(年仅12岁)名义购买了一块地皮。随后,张某夫妻在该地皮上建好房屋,购买地皮及建造房屋的资金均由张某夫妻支付。2004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小某名下。之后,张某夫妻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08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未清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并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裁定提取张小某名下的房屋租金,要求承租人将6000元租金按月支付至法院账户,偿还张某债务。张小某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就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归属。案涉房产在购买地皮及建造时,张小某尚在读书,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案涉房产的土地转让款及房屋建造资金均由张某夫妻支付,且房屋建成后由张某夫妻出租,获取租金,因此,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张小某诉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