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答: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原则上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对于公司基于正常经营管理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法院可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说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并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同时,要将解除限高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应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系“四类人员”。“四类人员”系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故申请人如认为原法定代表人仍属于公司的“四类人员”,应当进行举证,确有困难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综合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范围。可以结合执行债务是否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持有公司相当比例的股权、对内是否在单位担任重要职位并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对外是否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等事实,综合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认定成立,可以按照有关“四类人员”限高的规定,作出限高的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