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时,如存在批量案件、标的额巨大等情形,要从以下方面从严审查:
(一)原债权人从事放贷活动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
(二)出借资金的真实来源,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虚构借款的情形,原告或原债权人能否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是否存在借款人收款后将借款转回原债权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存在向原债权人指定第三方还款的行为。
(三)原债权人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本金,原告或原债权人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认定违约,并以收取造违约金、罚息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
(四)债权转让或担保人代偿借款是否真实,是否有债权转让或代偿的付款凭证。
(五)原告与原债权人、担保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催债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