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破产时,就代持股权是否应被认定为破产财产,目前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在价值上倾向于债权人群体,认定代持股权属于破产财产。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4738号案,法院认为,虽然诉争股权系由王文华实际出资,但王文华与申利公司约定将股权登记在申利公司名下,该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王文华虽在与申利公司之间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但王文华提起本案诉讼时,申利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诉争股权已列入申利公司的破产财产,如果支持王文华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将会损害申利公司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且王文华自身亦应对将股权登记在申利公司名下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