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有嫖娼行为(包括手淫、口淫、嫖娼未遂)一律开除党籍。
公职人员嫖娼,给予(政务)撤职或开除处分。
纪检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经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证明标准的,不能按嫖娼定性处理。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是纪律处分的前置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自身调取的证据材料,认定嫖娼违纪行为。
对于此类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严重违纪行为,要从严把握证据标准。
对于嫖娼行为,一般应调取被审查人的交代、卖淫人员的交代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单证不能定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所谓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一是要做到认定基本事实没有疑义,二是要做到部分人员出现翻供不影响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