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非法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于私自搭建的彩钢房内,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货车运送。将甲醇以“厨房燃料”的名义销售给启东地区多家餐饮企业,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8万余元,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时查获甲醇14460升。
裁判结果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工作,关乎政治、关乎发展、关乎民心。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一旦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等事故。
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在案件生效后,法院及时进行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被省应急管理厅作为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被《人民日报》刊登报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