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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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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14:09:3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条规定了清偿抵充的第一种情形,即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如果多个债务人分别负担债务,则应当分别清偿,不发生抵充问题;如果是对不同的债权人负担债务,也应当分别作出履行,也不会发生抵充问题。在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中,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其次要求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的种类相同。如果数项债务给付的种类不同,应当以给付的种类确定该给付清偿的是何项债务,没必要发生抵充问题。最后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可能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必要确立清偿的顺序,因为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数项债务中的某一项,则可以将本条规定和下一条规定结合适用,通过下一条确定该项债务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履行的顺序。此时,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依次依据下列方式确定抵充顺序:

  (1)已到期债务。如果到期的债务和未到期的债务并存,应当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毕竟债务未到期,则债务人不负有履行义务。

  (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该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未清偿的债务尽量存在担保。如果某债务有担保,另一债务无担保或者缺乏担保,则优先履行缺乏担保的债务。在债务均存在担保的情形下,则优先履行担保最少的债务。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担保最少”并非担保的绝对数额最少,而是对债权人而言担保利益最少或者担保状况最低的。同时,除了上述担保的比例之外,在判断担保的多少时,还可以考虑担保的类型、担保人的信用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当然,在数项债务均未到期,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根据本法第530条第1款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的,这是债务人对自己期限利益的放弃,此时,也应当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该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使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

  (4)先到期的债务。并非抵充最先成立的债务,而是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

  (5)债务比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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