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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荷兰企业“摇椅”发明专利侵权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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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10:15:35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案情与裁判】

  荷兰企业享有名称为“摇椅”的发明专利权并授权给巧某公司使用。巧某公司主张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婴儿摇椅侵害其专利权。

  诉请法院判令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4400万元,可某公司对其中24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熊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可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也是委托熊某公司共同制造,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确定熊某公司赔偿巧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00万元,可某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某公司另就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赔偿巧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巧某公司、熊某公司和可某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主体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难的关键问题在于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证据难以掌握。因此,关于证据披露制度及举证妨碍制度的充分运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来说尤为重要。

  本案中,巧某公司主张依据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责令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提交被诉产品有关财务资料。经审查,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均不完整,不能据此确定侵权获利。但相应资料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且现有证据表明熊某公司、可某公司的获利均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

  因此,法院在已有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并将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未提交完整财务资料的事实作为侵权情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

  法院综合考虑熊某公司、可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规模、维权开支及存在关联案件情节,酌情确定总额为1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充分体现了对创新者的保护和对源头侵权者的严厉打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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