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薪酬制度扣发工资,要注意这点!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提成发放比例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以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销售考核办法,扣发劳动者提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某集团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集团公司使用的销售人员考核办法规定:“当月销售形成的货款,当月回款率须达50%,其余的50%下月收回。回款率未达标的不予发放任何提成”。但该规章仅是公司内部单方面制定,并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且该规章也未向全体员工公示或集体组织学习。在上述情况下,该集团公司以张某回款未达标为由长期未向张某发放任何提成,导致张某连续多个月仅能领取基本工资。张某对此表示不服,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权利,以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该集团公司未能就其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举证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按照该考核办法扣发销售提成,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故仲裁委以张某实际完成回款情况,支持了其主张提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资金的回笼效率对企业正常经营至关重要。用人单位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及货款回笼,制定相应的销售考核和提成支付办法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本无可厚非。但在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履行告知义务。未能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对劳动者奖惩的依据。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才能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实现管理需要,降低争议纠纷,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摘自常州中院、人社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发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