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为什么没工资?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在本案中,劳动者一直在公司工作,为什么没有要到工资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陆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
2022年3月21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陆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年3月22日,陆某回复收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陆某收到公司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就一直通过微信、邮件与某公司沟通补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4月1日之后,陆某依然以某公司员工的身份为某公司工作,一直持续到2022年5月份。陆某认为双方未就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终止。
2022年4月27日,陆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17724.5元。仲裁委裁决后,陆某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某公司向陆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陆某也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邮件回复的方式明确已经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终止。
陆某自称2022年4月1日后依然为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并未主动给陆某安排工作,陆某与客户的沟通等行为系陆某个人行为,且陆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回签合同等并无法证明陆某具体的工作情况,故陆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3)京03民终16623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