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楼828.法定代表人:张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2818号。负责人:宋慧媛。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龙,男,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4日询问当事人,雄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新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武云龙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雄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新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未出示过原件,且其质证时明确表示原件在其总公司无法提供。原审判决记载的“庭后双方对被告上述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与事实不符。(二)新网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是经过剪辑拼接而成,所有证据都不符合电子证据形式,原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仅凭新网公司的陈述而认定新网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完全是错误。(三)新网公司履行迟延,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项目已经基本完成,项目延期是因为雄狮公司导致,一是雄狮公司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及时确认;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雄狮公司多次变更需求。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雄狮公司从未对履行期限提出过异议,新网公司未违约。
雄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雄狮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XN-SZ20181210002《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新网公司返还雄狮公司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由新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新网公司为雄狮公司提供网站程序制作、数据库搭建等技术服务,合同开发期限为21个工作日,合同价款总费用29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雄狮公司向新网公司支付20300元,新网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至今日已经超过合同履行期8个多月未完成开发任务,构成违约。新网公司原审辩称:新网公司与雄狮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次日收到雄狮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后新网公司主动联系雄狮公司网站负责人姚健,沟通建站需要、意见、提供模板样式、风格等。经多次沟通、修改,2019年1月23日姚健签字确认了《网站UI设计确认单》。2月11日新网公司已基本完成网站建设,并告知姚健尽快测试。2月18日姚健将网站所需上传资料发给新网公司,在此期间又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及添加不同的上传资料。3月7日新网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网站建设、资料上传工作,雄狮公司拒不验收,并一再提出各种理由和修改意见拖延验收。新网公司秉承合作的精神,一再回答、解决配合客户,至8月26日,雄狮公司推翻其认可、确定的新网公司已建成完成的网站,无理要求新网公司重新设计、制作网站,新网公司明确答复二次设计、建设需支付额外费用后,雄狮公司至此终止沟通、联系。因此,新网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因雄狮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雄狮公司应承担损失,合同不应因此解除。因雄狮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网公司无需退还雄狮公司合同款及支付利息,雄狮公司需支付新网公司剩余合同款及支付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