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探望类判决执行中,被探望对象抗拒申请人的探视,应如何处理?
答:探望类判决的执行,首先要耐心做好各方当事人工作,不应强制被探望对象接受探望。执行法官应充分把握双方当事人以及被探望对象的心理,努力克服存在的障碍,实现被执行人后续自愿配合、被探望对象主动接受的最佳状态。
具体处理中,应在被探望对象真实意愿与保障探望权之间寻找平衡点。
1.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从未成年人生活的社区、就读学校、就医医院调查取证情况足以证明继续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对象身心健康,则应认定为不具备探望条件。
2.被探望对象为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考虑被探望对象的意愿,应积极劝导被执行人做好被探望对象的思想工作,实现正常探望。
3.被探望对象为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意识,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如采取单独谈话、引入第三方心理疏导的方式来探究被探望对象真实意愿。若被探望对象表达出对探望强烈抗拒,且可排除被执行人的干扰因素,应当尊重被探望对象的真实意愿,不应强制探望。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