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的解读

#综合咨询

1204浏览

2024-01-25 16:35:39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解读:法人终止,即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消灭,无继承人可言。故法人终止须严格法定,有法定事由的出现且经法定程序进行。在此,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简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此外,本条明确了法人被撤销不再单独作为法人终止的一大类,而是被归入法人解散一类之中;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无须注销程序。

引用法条

《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