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愈发普遍甚至占了消费行为的主流,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在购物完成之后往往会基于购物过程与购物体验给予一定的评价。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买家存在诽谤、诋毁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买家基于商品或服务等因素做出的评价,虽然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但只要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容忍,而不能苛求买家的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更不能要求每一位买家必须给予好评。换而言之,此种情况下不能将买家的“差评”与名誉权侵权画等号,这不符合消费者批评建议权的要求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
当然,并非所有的“差评”均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判断“差评”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名誉,应从发布差评主体的身份及“差评”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度、差评频率、浏览量、浏览范围等方面综合评判。若“差评”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产生或者短时间内同一主体多次给出不合理的“差评”或者用语严重不当或出格、发布差评的范围严重扩大化,可认定发布者具有恶意。在给商家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可认定构成侵权。若“差评”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产生,是对商品或服务基本真实地反映,频次与交易次数相对应,即使评价内容有一定主观性,也不宜认定构成侵权。
简而言之,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侵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