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主张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对于该条中所述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是否包含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当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 以上海为代表的全国多数地区的裁审机关:用人单位仅能就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
• 深圳地区部分案件的裁审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并未排除对于保密义务不能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的违约金条款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为有效。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当地司法实践对于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态度,对违约责任的条款作出“因地制宜”的设计。如当地裁审机关不认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主张,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考虑通过主张赔偿损失的方式去获得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