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甲和妻子海某乙因摆摊占据海某丙门店外路面,与海某丙发生争吵。争执中,海某丙将海某甲、海某乙货架上掉落的电子秤踢坏,受损电子秤价值一百余元。海某甲撕扯中将海某丙摔倒在地,海某乙在海某丙脸部打了两巴掌。某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海某甲、海某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海某甲罚款500元、海某乙300元的行政处罚,以故意损毁财物给予海某丙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海某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海某丙虽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且被损坏财物价值较小。某公安分局对其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违反客观、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及行政行为比例原则,该项行政处罚缺乏适当性,依法应予撤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