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实践中,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仅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且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实践中一般将房屋判决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偿还剩余房贷。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补偿另一方。但如果剩余贷款仍然为出资方父母继续偿还,一般认定为其子女个人财产为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子女。
四、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对于共有方式及份额作出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对于共有方式及份额未作出约定,一般认为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方出资份额即为各方子女的共有份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见下一篇文章。
引用法条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