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建立有企业年金的制度,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使用,因该年金财产属于婚内取得,所以也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双方离婚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对该不能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并不符合领取本人企业年金的条件,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的50%分配给另一方。
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