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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对方不赔,受损车主如何尽快挽回损失?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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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7:44:47

陈希

陈希 律师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而对方存在逃逸、没有能力赔偿、拒绝赔偿或投保额不足等情况时,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己方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这样,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节省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成本,降低了损失。但应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的问题。

  三是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