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寻衅滋事罪酌定不起诉

#刑事案件

838浏览

2023-09-04 16:20:12

杨红伟

杨红伟 律师

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寻衅滋事罪案件是常见轻刑案件,实践中不起诉案件“酌定不起诉”占绝对多数。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肃检刑不诉〔2023〕129号|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损毁的公私财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勉县检刑不诉〔2022〕37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电话通知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京海检刑不诉〔2023〕531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佳县检刑不诉〔2022〕16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夏检刑不诉〔2022〕8号|被不起诉人加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扣留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扣留的羊只上交公安机关,同时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


    钟检刑不诉〔2022〕29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不起诉人廖某明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镇安检刑不诉〔2022〕8号|朱某某醉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引用法条

《刑法》《刑诉法》《寻衅滋事案件的解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