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一方在婚前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或者贵重物品,通常都属于彩礼的范畴。比如我们最常见的“见面礼金”、“三金”、“聘礼金”。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三种不同情形也要予以区分,并且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男女双方,也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及其亲属,具体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