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关于死亡赔偿款有如下区分:
1、当场死亡。赔偿款分为如下几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等。
2、治疗后死亡,赔偿款增加如下几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二、主张赔偿需要的资料
1、医院救治产生的医疗费发票、救护车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2、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8、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9、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如果能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可从轻处罚,最高可以减少40%以下的基准刑。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