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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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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7:43:57

刘红

刘红 律师

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

  与他人同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实践中,与他人同居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分居、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情况,也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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