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及“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而信息网络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判断涉案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严格审查商品原件以确定商品来源的同一性。
部分消费者未提供商品原件,仅凭订单、收货截图提起诉讼,又无法提供完整物流轨迹信息及开箱视频佐证购买商品原始形状的,应当认定未完成举证义务,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商品同一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购买及送检流程是否全程进行公证;
2. 是否有开箱或拆包视频;
3. 快递凭证、物流信息是否与订单详情一致;
4. 是否有商品原件,实物与商品快照是否一致;
5. 送检过程及检验报告是否合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