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予以回应和答辩的一种诉讼行为。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条明确了送达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与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时间要求,同时规定了答辩状应载明的基本信息等。
本条明确,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被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法院审理,意味着法院应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此中断诉讼,被告也并不会由于不答辩而遭受诉讼上的不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