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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婚姻家事

963浏览

2024-01-07 14:54:4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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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由于被收养人的情况不一,承担具体登记职责的民政部门也有所不同。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而言,尽管在送养人提交申请文件及材料环节已经要求其提交相关的原始记录、报案证明等,但为了在正式办理登记前再次确认该未成年人确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状况,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查找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尽可能使未成年人回归原始家庭,以最大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即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本法对于收养协议的签订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是否签订。鉴于收养是变更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选择签订收养协议,必须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养协议中,无论是收养人、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内容也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

  如果被收养人已年满8周岁,收养协议中还必须包含被收养人同意收养的意思表示。本条第4款是关于收养公证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通过收养评估,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确定收养人所具备的抚养教育被收养未成年人的能力,使更符合条件、更具备能力的主体成为收养人,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收养原则。收养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且应当依法进行。关于收养评估的标准、程序、条件等,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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