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了两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
经商标注册人通过外观辨认,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但当事人认为厂家辨认的商品并非其店内售出的,为此,执法人员通过该超市出具的收据及现场购买视频显示的“贵州茅台”酒包装上的有机码和样品喷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到对应的商品信息。
另查,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价格为290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5800元,据超市经营者自述上述“贵州茅台”酒是兑店取得的,当时兑酒价格为2000元/瓶,兑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且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办案机关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