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请求人A工艺制品厂发现B工艺品加工部未经其许可,生产制造了以其专利产品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某种电子开关,在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时处于有效状态。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和请求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被请求人正在生产以该电子开关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
被请求人辩称,该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大小、功能、安装方式、使用感受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且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生产,即被请求人具有先用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请求人未提供相应证据。
处理结果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不能确定其具有先用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